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中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116号 目录 1 概述 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
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税务总局( 所得税司)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2009年2月9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三、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际发生《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仅适用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二、企业为研发活动筹集的资金中既有自筹资金,又有有关部门和母公司专项拨款的,计算加计扣除时应首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