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1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09-02-09 所属分类 税收优惠 ( 税法->税收优惠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2009年2月9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