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故意从高空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晨受老乡的邀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
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
该案中,赵某在学校门口以不特定多数人为“报复”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有人问:为什么不判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呢? 接下来,小编为你就此问题做出梳理。 法条对比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
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实地走访,准确案件定性;对遗漏的犯罪分子,引导侦查并及时追诉,确保不枉不纵;积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案例三 刘某某失火案 【...
案例名称: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断“其他危险方法”能否构成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实行行为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从高处用弹弓向人流量较大的公共道路漫无目的地连续性大量发射弹珠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的区别来看,两罪均编入了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两罪均是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公共安全,但两罪的罪状、行为特征是有所区别的。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黄某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禹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0日 来源:禹城公安 ...
裁判要旨:被告人拉扯行驶中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手臂或者方向盘的行为虽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型,但要分析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该种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不足以产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应该认为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
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郭立锋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会见、阅卷研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致力于无罪辩护。该案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某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展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朱彦超,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登封市阳城区吴家村五组。2004年4月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5月21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转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