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故意从高空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晨受老乡的邀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
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
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几个关于不宜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案例,以便于大家更好的体会。 例一:李某的房屋在修建京承高速公路时被震坏。因对补偿不满,李某于2012年1月8日擅自进入京承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21公里处,用干树枝、树叶在外侧车道点燃了一个火焰高约0.3米的火堆,后又把火堆分为东西两堆。过往...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将其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为危险物质等行为并列列举,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定刑升档。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危险程度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危险程度具有重大的区别,前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要远大于危险驾驶行为一般的危害后...
案例名称:孙某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严格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对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城市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不计后果斗气逞能,危险驾驶并引发多车相撞后果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车故意...
方某松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黄某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
关键词: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危险性情节显著轻微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女)与儿子从湖南省吉首市乘坐某路公交车(车上约20余名乘客),并投放4元车费。当车行至某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该路段为平坦直行线,路口封闭式管理,人车分流,行人从过街天桥通道通行),驾驶员向某某称刘某...
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郭立锋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会见、阅卷研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致力于无罪辩护。该案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某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展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彦超为泄私愤,故意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彦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彦超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依照...
刑事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即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前并没有明显的危害社会意图,事后有尽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补救举动,一般就应当认为其主观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酒只是反映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严重程度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