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可由()等部门开具。 A.人民法院...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二、人社部规〔2016...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