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 【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
内容提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也一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人社厅发 (2022) 16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援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按照冀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 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22]1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6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相关附件: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加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人力资源...
(内乡振发[202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推动我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以下同)利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统筹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持续推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内人社办发[2022]8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6-16-02-06油气水井测试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2说明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松、夏荣、彭卫国、曲永兴、妥红、李光、34①本职业标准适用于录井工、测井工、射孔取心工、地层测试工、采油测试工、采气测试工、测井绘解工、采油测试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