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
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
【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 【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
为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人力资源...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6-16-02-06油气水井测试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2说明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松、夏荣、彭卫国、曲永兴、妥红、李光、34①本职业标准适用于录井工、测井工、射孔取心工、地层测试工、采油测试工、采气测试工、测井绘解工、采油测试仪表...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中直驻桂相关单位: “广西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经中央批准,由省级以下表彰项目提升为省级表彰项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发广大就...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