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 1、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省、市、...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导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天,共计188...
第一条 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