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对卫生部核准的医疗机构设置人(合作方)、投资总额、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进行变更,应当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逐级报卫生部批准。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因股权转让或变更等导致设置人(合作...
1、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贵全国涉外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还违反《办法》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涉外医疗机构或者以合同形...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 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 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 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在 3、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证。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称外经贸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
结语 目前《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204/20120400363197.shtml 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为 2012 年 5 月 16 日,并且最终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望在年内正式生效. 我们理解,本次修订《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映和体现《...
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期卫生部机构管理区域卫生规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现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3.中外合作机构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管和评估。 五、合资、合作机构的利润分配与税收管理 1.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利润分配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并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2.政府应加大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力度,鼓励其在医疗事业中的发展。 六、争议解决与合资、合作机构的退出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涉外医疗机构,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A.30%B.35%C.40%D.5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