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 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
访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标题】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 29229【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现发布...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
中外合资 合作 内地与香港 经贸关系 补充协议 服务提供者 外经贸部 摘要: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火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天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市改革开放的需嘎.加强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卡勾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 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会资 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乍经营企业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绫规,制 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 商务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3.2000年7月1日受理新申报的拟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申请。 4.按《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现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涉外医疗机构,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A.30%B.35%C.40%D.51%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情况,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这些地区的投资者将遵循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其投资行为。然而,对于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申请,按照该办法,将不予批准,这是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