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组织必要的机构和人员。”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方面具有主导地位,负...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