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主体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
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主体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
且控制权是非过渡性、非瞬时性的。在实务中,只有在购入并实际控制了商品时,才能认为满足该条件。因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和成本,需结合具体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物控制权进行分析判断。
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下,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下,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下,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主体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财政部、国资委、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