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主体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
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专家提示,对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若干思考进行了详细阐述。提示指出,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为企业在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了明确指引。随着新兴行业和新业务模式的涌现,如委托加工业务、大宗商品贸易等,识别...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控制该商品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反之,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控制权的评估依据新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的定义,即取得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判断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需考虑以下迹象:企业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商品的法定所有...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