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黑价联〔2017〕58号 文号:黑价联〔2017〕58号
一、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68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市、县(详见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可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费(每...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
[20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文件黑价联字[2007]8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桦川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7) 黑价联...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 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批准文号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区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的审核,决定同意你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呼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06号)...
经审核, 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征收,其它事宜继续按照《黑 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富锦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6 号)执行。 此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