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68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市、县(详见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可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费(每...
文号:黑价联〔2017〕5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