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的地表和地下取水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的地表和地下取水水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包括桃林口水库、石河水库、洋河水库、细河等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23年10...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并于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有关禁止性规定作出规范。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0月30日经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8条,涵盖“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明确部门职责”“生态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条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