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飞蹦的小法醫:工伤保险条例1 赞同 · 0 评论文章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
(金融保险)青海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04年 5月 14日省人民政府第 14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7月 1日起施行。 省长杨传堂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国务院《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