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中文名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8.03 实施时间 2004.08.03 ...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七条 对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我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7月2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
从事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7月28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实施抢救性保护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