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对患者的信息进行核对;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核对患者信息的,执业医师可以先行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利他林(哌醋甲酯)丁丙诺啡三唑仑氯胺酮 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绊(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咪达唑仑(咪唑安定)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医疗机构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刷)麻 ...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管 理 规 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 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刷。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
第二类精神药品通常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注明理由。对于特定患者,如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不超过3日,其他剂型不超过7日。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使用地点有限制。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具体知情同意书内容略。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的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无直接命名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条例》的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也并无第73条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实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