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 2005-2-17 文号: 豫劳社工伤〔2005〕 4 号 各省辖市、 有关县(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劳社部函〔2004〕 256 号)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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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