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下载积分: 600 内容提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颁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文”),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及退出方式。 2015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下简称“1062号文”),规定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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