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44号 2010-06-07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自( )起施行。A.2010年7月1日B.2010年8月1日C.2010年9月1日D.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