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8】57 号《通知》中的第四条、第六条执行口 径问题 一、对改制重组仅规定了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等四种暂不征形式,其中,对 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三种形式,《通知》第八条 新增了对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和 “投资主体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