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是一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中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91号 [1] 公告全文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税[2002]191号 股权转让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无形资产中国摘要:VIP化学工业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发文主题股权转让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