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刑法教科书大都只有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简单界定,通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虚开行为分解为三种情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20689.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文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将虚开行为分解为三种情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刑法教科书大都只有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简单界定,通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虚开行为分解为三种情形:(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认定之争 关于本罪的性质界定,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 (一)行为犯说 根据《刑法》第205条对于该罪罪状的描述,为简单罪状,第205条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及“虚开行为”的界定,仅对该罪的犯罪特征进行简单描述,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就刑法第205条的罪状表述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将本罪构成要件类型界定为行为犯,确实是十分恰当的。对此,在本罪设立初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生争议。这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现实的犯罪状况之间具有契合性。换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就刑法第205条的罪状表述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将本罪构成要件类型界定为行为犯,确实是十分恰当的。对此,在本罪设立初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生争议。这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现实的犯罪状况之间具有契合性。换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就刑法第205条的罪状表述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将本罪构成要件类型界定为行为犯,确实是十分恰当的。对此,在本罪设立初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生争议。这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现实的犯罪状况之间具有契合性。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