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意思是我还没动工还没去异地,那我基本户本月16号过了税期了,收了甲方的预收款,那我怎么当日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这个意思是我还没动工还没去异地,那我基本户本月16号过了税期了,收了甲方的预收款,那我怎么当日...
提示——1、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七条同时废止。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1.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