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意思是我还没动工还没去异地,那我基本户本月16号过了税期了,收了甲方的预收款,那我怎么当日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这个意思是我还没动工还没去异地,那我基本户本月16号过了税期了,收了甲方的预收款,那我怎么当日...
1.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 2.依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