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聖靈提醒我們要行動的時候,就要好好回應;而第二個教導,就是要心裏火熱,常常服事主;要留意的,是這裏的「心」,其實並不單指「熱心」,在原文中,「心」其實是指「靈」,所指的是我們要在「靈裏火熱」,亦即是要帶著活潑,滿有活力的屬靈生命,再加上殷勤的態度,就可以好好回應神救贖的恩典,以生命...
參讀:人的肉體與人的靈,第一、三章;羅馬書生命讀經,第五十篇。 發表留言 張貼在羅馬書中神的福音結晶讀經 肉體與靈(W11-3) Posted on2010 年 03 月 24 日|發表留言 四 罪乃是我們肉體裏作為『那惡』的撒但自己—約十七15,羅七21: 1 『惡』是撒但自己的邪惡生命、性情與特性;他乃是我們裏面內住的...
完全地相信不但能改變一個人的生命,而且能改變那些聽這個人傳道的人的生命。“滿心相信”譯自希臘文“πληροφορεω”一詞,同一希臘詞還可見于:“惟有主站在我旁邊,加給我力量,使福音被我盡都傳明,”【提摩太後書 4:17a】還有一個相關的詞“πληροφορια”(深深的信)用于:“因為我們的...
也就是說,屬靈的敬拜就是行出你的信來。我們蒙召來到一個事奉的生命裏。因為,“并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哥林多後書 5:15】在律法之下,并不是任何祭都能蒙神悅納。獻為祭的羊必須是頭生的、公的、沒有殘疾,類似地,這意味著不是我們所做出的...
有人說:「有生命,便有希望。」一個沒有盼望、沒有前景的人,就像行屍走肉,漫無目的,不知生為何事?走向何方? 即使你有希望,等待數分鐘不成問題,整天等待也沒有問題,等了一個月、一年、五年、十年,起初你焦急如焚、憂心忡忡;長時間等待,沒有實現,希望便變成失望,甚至絕望;於是,從此不存寄望。如果你如願以償...
有的解經家認為第七章在說到基督徒成聖的教義。7:21-23 提到了三種相對律:犯罪的律與神的律、肢體的律與心中的律、有個律與聖靈的律。前者的律都是惡的,後者的律都是善的。神的律是自由是生命,但是犯罪的律卻是定罪是死亡。 信耶穌後,這場心中要順服神愛神的律一直在和受墮落世界影響的肢體的律拉扯。
以基督在中間,人方能和神相交。這是心靈上實際的事實。正如爬上山頂必要經登山路途而上、只有靠電線通電電燈才會照明一樣。基督在中間,恩惠才能從祂那裡通過而下到我們這里。這實在是獲得生命的道路。古來敬虔有力的信徒都是行走這道,可以從歷史中觀看。再說一遍,我們不拘於理論,而是根據事實。
“一個也無法贖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將贖價給神,叫他長遠活著,不見朽壞﹔因為贖他生命的價值極貴,只可永遠罷休。”【詩篇 49:7-9】 這裏“領基督從死裏上來”貶低了他的死的價值。 這就是靠行律法稱義的問題所在。 因為在律法之下,要在神面前稱義,我們必須不斷地生活在完美的聖潔狀態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