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修正案》是2003年06月05日签订的海事公约。(2003年6月5日以MSC.142(77)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4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第22条-驾驶室视野 2现有第1段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3(78)号决议通过 2006年7月1日生效)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 在现有第4款之后新增第5款如下: “5 搜救服务 通过使用公共或和私人资源,包括合作的飞行器、船舶和其他艇筏及装置,发挥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救功能,包括...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A节通则 第2条-定义 1 在第13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14款:“14 散货船系指第XII/1.1条中定义的散货船”。第A-1节船舶的结构 2 第A-1节的现有文本修改如下:“第A-1节船舶的结构 第3-1条...
1附件一: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1原第2.4.2款的.4、.5和.6由下文取代:“.4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之日1或2004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和”...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2(77)号决议通过)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 “4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 第22条–驾驶室视野 2现有第1款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
第8页 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接上页] 3.2尽管有3.1.2节的规定,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规则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其领土内虽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在需要时偶尔也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3.2.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2(78)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安排 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 1 将现有第3.3.3款的内容用下文代替: “3.3.3 除本条第3.3.4和3.3.5款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在弃船演习中进行一次降落下水...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