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修正案》是2003年06月05日签订的海事公约。(2003年6月5日以MSC.142(77)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4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第22条-驾驶室视野 2现有第1段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3(78)号决议通过 2006年7月1日生效)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 在现有第4款之后新增第5款如下: “5 搜救服务 通过使用公共或和私人资源,包括合作的飞行器、船舶和其他艇筏及装置,发挥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救功能,包括...
1附件一: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1原第2.4.2款的.4、.5和.6由下文取代:“.4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之日1或2004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和”...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A节通则 第2条-定义 1 在第13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14款:“14 散货船系指第XII/1.1条中定义的散货船”。第A-1节船舶的结构 2 第A-1节的现有文本修改如下:“第A-1节船舶的结构 第3-1条...
(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关于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 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 7将现有第3款的内容用下文代替: “3 救生服 3.1 本条适用于所有货船。但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不晚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第3.2至3.5款。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附件一:《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V章无线电通信第1条适用范围1删去第3、4、5、6和7款。2将现有第8款重新编号为第3款。第3条免除3将第...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8页 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接上页] 3.2尽管有3.1.2节的规定,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规则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其领土内虽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在需要时偶尔也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3.2.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 (2014年5月22日通过)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关于该公约附则除第I章规定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Ⅲ(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