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亦未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不属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因此,商评委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Louboutin在评审程序和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提交的相关证据,重新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2015年1月22日,商评委作出《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5]第8356号),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
商标名称 红鞋底 国际分类 第35类-广告销售 商标状态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号 19748148 申请日期 2016-04-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逸亨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799号201B房(仅作办公用途) 申请人地址(英文) - 初审公告期号 - 初审公告日期 2017...
鲁布托红鞋底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单一颜色商标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单一颜色是否满足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可注册性要件;二、若满足可注册性要件,应将其归为何种商标类别。作时尚界知名的商业标识,红鞋底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红鞋底”商标案涉及了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位置商标,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一般被认为是指位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定位置,由立体形状、图形、颜色或以上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可视性标志。从“红鞋底”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商标法第八条可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诉争的“红鞋底”商标使用的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属于三维标志。Louboutin先生及其公司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将“红鞋底”商标认定为立体商标是“误判”,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以立体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鉴于此,Louboutin先生向北京市...
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诉讼判决,认为红鞋底商标属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红鞋底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
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诉争的“红鞋底”商标使用的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属于三维标志。 Louboutin先生及其公司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将“红鞋底”商标认定为立体商标是“误判”,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以立体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鉴于此,Louboutin先生向北京市...
鲁布托红鞋底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单一颜色商标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单一颜色是否满足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可注册性要件;二、若满足可注册性要件,应将其归为何种商标类别。作时尚界知名的商业标识,红鞋底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