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鞋底是法国顶级鞋履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的招牌标识。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于1992年尝试着用指甲油涂在鞋底部,这一看似偶然的举动,却为Christian Louboutin带来了巨大的成功。红色鞋底的设计不仅为鞋子增添了生机,也成为了品牌的标志性特征。2007年9月,克里斯提·鲁布托先生还申请了一项商标...
红星新闻记者对比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发现,有的法院倾向认为“红底鞋”是无效商标;有的认为其他品牌的产品除非鞋身全是红色,否则不得抄袭“红底鞋”;有的则以“红底鞋”商标已在本国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国际可识别性”为由,判决Christian Louboutin一方胜诉。 除了与涉嫌侵权的同行对簿公堂外,克里...
“红鞋底”商标案涉及了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位置商标,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一般被认为是指位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定位置,由立体形状、图形、颜色或以上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可视性标志。从“红鞋底”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商标法第八条可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 Christian Louboutin 在日本申请红鞋底商标的注册,经过长达7年的审理,最终结果出炉。🔍 上诉委员会对20至50岁的东京、大阪和名古屋女性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发现仅有43.35%的受访者能够联想到红鞋底与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 委员会认为,红鞋底作为标志性元素,虽然能够增强产品美感,但若注册为商标,可能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诉讼判决,认为红鞋底商标属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红鞋底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法国奢侈鞋履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诉讼广东万里马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侵权方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其它合理支出44.5万元,侵权产品销售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但需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广东万里马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皮革、箱包和鞋...
据悉,二审判决在纠正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在中国受到保护,这在中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尚属首次。 既往案情简介 (G1031242号商标图样) 2010年,Louboutin本人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G1031242号“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2010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
商评委则在上诉状中称,其将申请商标认定为图形商标并无错误,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 二审判决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申请商标系Louboutin申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审查的对象...
鲁布托红鞋底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单一颜色商标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单一颜色是否满足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可注册性要件;二、若满足可注册性要件,应将其归为何种商标类别。作时尚界知名的商业标识,红鞋底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