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价〔2013〕135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供热公司: 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的有关要求,《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将于2013年11月14日到期,非居民供热价格和有关补贴政策等部分内容已被新政策替代。经研究,现将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
按照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居民22元/m2,非居民31元/m2(天燃气锅炉33.9元/m2),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可分户控制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û收藏 转发 1 ñ赞 评论 o p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按热度 按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