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制定的办法。内容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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