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在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相关提讯证明,并确保提讯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看守所应允许人犯与其近亲属会见,以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综上所述,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对看守所的设置、人员配备、收押与管理以及提讯与会见等...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最新版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文.doc】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文【定稿】】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