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掌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目录规定,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企业2008年度符合《通知》规定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相关...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财税[2009]166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财税[2009]166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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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
施行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