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 第一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