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煤安监司函监察〔2006〕44号 2016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 总局机关子站 被引量: ...
第一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