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意见规定支付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