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入驻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产业用房的研发机构、科技教育普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科技企业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所有入驻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私自对外出借、转租。 合同期满,入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