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那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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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