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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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那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被告防城港市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