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第四条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活动。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
河道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保留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采砂船只、机具不得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第十五条 ...
本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按政企分开原则,以政府决定的形式对其保护、开采和利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三条 汉江襄阳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类采砂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关单位...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的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