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