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留77号文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第一、二、三条),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继续按原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即: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是调整77号文第四条中有关新旧文件衔接等规定,包括:①考虑到税收...
沪财发〔2021〕7号 全文有效 2021.11.2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