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第一章 总则 编辑 语音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第2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接上页] 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应当采取修筑反坡梯田、鱼鳞坑,“V”型沟和水平沟等方式进行。 营造果木等经济林,应当采取梯地、台地或者横垄种植法。 第十五条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严禁将固...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 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2.20 施行日期:1996.12.20 时效性: 已被修改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收起 引用本法 地方法规 2 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