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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1.09.24 【字号】 【施行日期】1981.03.1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内容提示: 【法规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号】 【颁布时间】 1981. 09. 2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失效 【效力说明】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 待遇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 为了 更...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