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 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梅因于1822...
梅因从对希腊和罗马城邦、条顿贵族统治、凯尔特部落、斯拉夫氏族共同体的研究中归纳出如下结论:在不同社会,所有城邦或部落成员并不都是同一祖先的后裔,但“所有永久和团结巩固的早期社会或者来自同一祖先,或者自己假定为来自同一先祖”(梅因...
奇怪的是,梅因虽然是奥丁最严格的批评者之一,但他把奥斯丁在法律分析上所作努力的真正成绩推荐给英国法学家,则有甚于任何人。奥斯丁在1828年所作的演讲,除了培养人才补足审判席缺额以外,似乎很少成就;他的演讲集在1832年出版时,依旧毫无影响;只是通过了梅因的各种著作和他在1852年对法学院所作的演讲才把这一热诚的...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奈·梅因(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1822-1888),英国法律史学家、法学家,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同时也被认为是法律人类学的创始人。梅因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后来作为法律史教授先后在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教授法理学和法律史学。1862年至1869年,...
试读部分 梅因小传 缅怀 亨利·萨姆纳·梅因爵士 衔印度之星第二级爵士勋章、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 剑桥大学法学博士、牛津大学罗马法学博士 他于1829年以奖学金获得者身份进入我校学习,并于1840年以我校奖学金获得者身份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最高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不假...
梅因指出,宗法继承人所继承的绝非现代意义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古代意义的宗法责任,一种无所谓个人权利义务的宗族责任,一种将继承人拟制为宗族本身的责任。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古代的一宗之长,就像是该宗族的“绝对君长+宗族法人”,既在身份上君临本宗族,又在财产上代表本宗族。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正确答案:梅因认为,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之中的,这是一个起点,在以后的发展中,所有的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在西欧,奴隶的身份被消灭了,代替它的是雇佣关系,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当他们成年以后,就变成了一种契约的关系。梅因总结说,如果我们把身份这个...
梅因在其著作《古代法》中,以历史方法论探究古今法律观念之联系,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社会演化规律。为论证这一观点,他不仅在理论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类型的划分与法律演化工具的运用,更以比较法拓宽了历史法学的研究维度,对...
亨利·梅因,男,1822年—1888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曾任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钦定民法教授,王室法官,印度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惠韦尔讲座国家法教授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古代法。出版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等著作。热门图书 古代法(与社会远史及现代观念的联系) 世界法制史古代 梅因写作《...
梅因《古代法》笔记 亨利·萨姆纳·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版本:《古代法——与社会远史及现代观念的关系》,郭亮 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总体结构】第一至第四章为总论,描述了人类法律观念从判决至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基本过程。并认为在成文法时代起,社会逐渐分化为改革性社会和停滞性社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