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0〕13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