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征的应扣减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
桂财税〔2022〕13号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23〕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征的应扣减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